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節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第二百二十五條中又規定『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針對安全帶的使用安全性,也有專家特別進行過研究,從其研究中可以看到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的規定,高處作業勞工於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不能使用腰帶式安全帶(body belt)作為勞工墜落時逮停(arrest)的安全設施。分析其禁止原因為:
一、腰部為人體較脆弱的部位,尤其當脊椎承受劇烈衝擊力量而受傷時,其後果將相當嚴重,甚至引起全身癱瘓。
二、腰帶式安全帶由於其承受力量集中於腰部,因應力集中使內臟或脊椎受傷。
因此,雖然目前法令尚未規定不准使用腰帶式安全帶作為墜落之逮停設備,但雇主仍應考量作業之危險性,改用背負掛帶式安全帶(harness背負式安全帶或稱降落傘式)以確保勞工作業之安 全;在中國國家標準方面,亦應增列背負掛帶式安全帶之標準,以便使用者有所遵循。(曹常成, 防護具介紹–背負掛帶式安全帶. 勞工安全衛生簡訊, 84年12月,第14期:p 18.)
97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安全衛生施工查核注意事項中對於安全帶使用的規定也已明訂為『應採用背負式(背負式安全帶降落傘式)安全帶』,但,這種背負式安全帶背負式安全帶(降落傘式),真的『安全』嗎?
『綁緊了』不代表『安全』!
以下提供您在選高空作業安全配備的幾項重要參考依據:
1.安全帶主體的配件越多,就越不安全:尤其是金屬鈎環的使用,看似牢靠,事實上金屬鈎環的品質若無嚴格控制,在墜落發生時,就會是致命的危險因子。
2.銜接車縫點越多,就越不安全:在墜落意外發生時,織帶車縫點常常是破斷發生的脆弱點,明明綁了安全帶,卻還是因為織帶破斷而發生無法彌補的遺憾。
3.無緩衝能力的最危險:墜落發生時,強大的衝擊力對人體所造成的傷害,往往不是外觀所能立即查覺。瞬間的頓挫力可能造成人體器官及骨骼的損傷,可以藉由緩衝裝置的使用做有效的預防。
生命只有一回,安全防護具的選擇絕不能輕忽草率。相關資訊,歡迎來電或e-mail洽詢:savior995@gmail.com TEL:(05)2537651 救星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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